教師的資歷及規管
幼稚園教師的最低入職學歷要求是在香港中學會考 / 中學文憑考試中考獲五科合格的成績,其中包括中文及英文科,並須於不多於兩次考試中獲取。
由2003/04學年開始,所有新入職幼稚園教師均須具備合格幼稚園教師或同等學歷。詳情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28/2003號。
由2003/04學年開始,幼稚園的師生比例須達至1:15或更低的比例。
政府於2007/08學年起推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(學券計劃),除了向家長提供學費資助外,同時亦提供資助協助提升幼稚園教師及校長的專業水平。
由2009/10學年起,所有新任校長須持有幼兒教育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,以及最少一年取得學歷後的相關工作經驗,並須在受聘前,或在特殊情況下於受聘的首年內,修畢校長證書課程。
由2012/13學年開始,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須按師生比例1:15的要求,聘用足夠的具備幼兒教育證書資格的教師。
由2017/18學年起,幼稚園教育計劃取代學券計劃。
由2022/23學年開始,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必須按師生比例1:11的規定,聘用足夠持有幼兒教育證書資格或以上學歷的教師。詳情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12/2020號。